陕A周至环罚〔2023〕2号(西安哥仕华原浆啤酒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周至环罚〔2023〕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哥仕华原浆啤酒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4MAC1G5UH0Q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集贤园集财路中段9号太周创新产业园5号楼1层B区

法定代表人:杨建安

2023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李彦(执法证号:27010015671)、张娟(执法证号:27010015693)、乔伟(执法证号:27010015710)对西安哥仕华原浆啤酒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3月6日由执法人员乔伟、张娟、李彦制作,证明现场检查);

2、《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3月6日由执法人员乔伟、张娟、李彦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3月6日由黄新涛拍摄,证明现场检查);

4、营业执照(2023年3月6日由西安哥仕华原浆啤酒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图》(2023年3月6日由执法人员乔伟制作,证明企业位置布局);

6、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3月6日由杨建安提供,证明违法主体的代表和现场负责人);

7、《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3月13日由执法人员乔伟、张娟、李彦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处壹万(10000)元人民币罚款。

2023年3月1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A周至环违改〔2023〕4号)和《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周至环罚告〔2023〕2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有限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壹万(10000)元人民币罚款。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政府或者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乔 伟                                   电      话:87111246

地 址:周至县农商街17号                  邮政编码:7104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