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环罚〔2023〕39号(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环罚〔2023〕39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6100003053234332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秦渡街道17号

法定代表人:李杰

我局于2023年3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水污染物。具体情况为:2023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肖普(执法证号27010015120)、赵瑞(执法证号27010015118)对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进行执法检查,并委托陕西环保产业集团监测技术服务咨询有限公司在你单位污水处理站废水总排口现场采集水样一份。我局2023年3月23日收到由陕西环保产业集团监测技术服务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 [陕环咨监字(2023)第278号],报告显示水样pH值为9.9,超过了你单位废水污染物排放应执行的《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15)表2中规定的pH值6~9的预处理标准限值。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3月7日由执法人员肖普、赵瑞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照片证据(2023年3月7日由执法人员肖普、赵瑞拍摄,证明现场检查采样情况);

3、《现场勘察图》(2023年3月7日由执法人员肖普、赵瑞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地点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3月23日由执法人员肖普、赵瑞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原因);

5、《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介绍信》和王星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3月24由王星提供,证明被调查人身份);

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2023年3月24日由王星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执法人员赵瑞、肖普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环罚告〔2023〕40号)《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A环听告〔2023〕34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专项处罚裁量:(四)水污染防治类”中“6.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的排污超标状况和处罚幅度,鉴于你单位能够积极主动整改,符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叁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肖 普  赵 瑞            电 话:88402511

地 址:碑林区大学东路4号     邮政编码:71006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