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临潼环罚〔2023〕20号(西安大秦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临潼环罚〔2023〕20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大秦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5791660215Y

地址:西安市临潼区代新工业园代新路68号

法定代表人:王晋朝

我局于2023年6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段一杰(执法证号27010015556)、方茂成(执法证号27010015564)于2023年6月12日14时30分-15时00分核查省大气污染治理专项督察组反馈的“位于临潼区代新工业园代新路68号的西安大秦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提供了2023年1月5日重污染应急期间的生产计划,但不能提供生产记录和重污染应急天气减排台账。”的问题时发现,你单位已建立环境管理台账,但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6月12日由执法人员段一杰、方茂成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6月12日由执法人员段一杰、方茂成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6月12日由执法人员方茂成拍摄,证明该单位已建立环境管理台账);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6月12日由执法人员段一杰、方茂成制作,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

5、营业执照(2023年6月12日由西安大秦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6月12日由西安大秦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授权委托书(2023年6月12日由西安大秦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委托事项);

8、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6月12日由西安大秦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被委托人身份);

9、省大气污染治理专项督察组转办问题批办清单(2023年6月12日由执法人员段一杰、方茂成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6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临潼环罚告〔2023〕23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 5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类14.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建立了管理台账但记录不规范的处罚0.5-1万”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壹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学刚     段一杰                      电话:029-83810377

地址:临潼区东关街16号                       邮政编码:7106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