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临潼环违改〔2023〕2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大秦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5791660215Y
地址:西安市临潼区代新工业园代新路68号
法定代表人:王晋朝
我局于2023年6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段一杰(执法证号27010015556)、方茂成(执法证号27010015564)于2023年6月12日14时30分-15时00分核查省大气污染治理专项督察组反馈的“位于临潼区代新工业园代新路68号的西安大秦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提供了2023年1月5日重污染应急期间的生产计划,但不能提供生产记录和重污染应急天气减排台账。”的问题时发现,你单位已建立环境管理台账,但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6月12日由执法人员段一杰、方茂成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6月12日由执法人员段一杰、方茂成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6月12日由执法人员方茂成拍摄,证明该单位已建立环境管理台账);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6月12日由执法人员段一杰、方茂成制作,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
5、营业执照(2023年6月12日由西安大秦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6月12日由西安大秦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授权委托书(2023年6月12日由西安大秦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委托事项);
8、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6月12日由西安大秦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被委托人身份);
9、省大气污染治理专项督察组转办问题批办清单(2023年6月12日由执法人员段一杰、方茂成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四)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按照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胡学刚 段一杰 电话:029-83810377
地址:临潼区东关街16号 邮政编码:7106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