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灞桥环罚〔2023〕38号(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灞桥环罚〔2023〕38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3065J

地址:祥云路

法定代表人:雷位冰

我局于2023年4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4月24日,你单位生产区域有部分废铁屑未按要求贮存于固废贮存场所,固废管理台账记录不规范,未记录固废出入库等相关信息。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4月24日由执法人员韩佳钰、王子栋、祁明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4月24日由执法人员韩佳钰、王子栋、祁明制作,证明违法经过等情况);

3、营业执照(2023年4月24日由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4、授权委托书(2023年4月24日由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证明法人与委托人关系);

5、法人身份证(2023年4月24日由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证明法人身份);

6、委托人身份证(2023年4月24日由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委托人身份证);

7、现场检查照片(2023年4月24日由执法人员韩佳钰、王子栋、祁明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灞桥环罚告〔2023〕3-21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八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权基准》第五类第八条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建立了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但记录不规范的,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的,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你单位处捌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子栋    祁明                               电 话:83539107

地 址:西安市灞桥区新医路87号                邮政编码:7100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