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灞桥环违改〔2023〕3-21号(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灞桥环违改〔2023〕3-2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3065J

地址:祥云路

法定代表人:雷位冰

我局于2023年4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4月24日,你单位生产区域有部分废铁屑未按要求贮存于固废贮存场所,固废管理台账记录不规范,未记录固废出入库等相关信息。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4月24日由执法人员韩佳钰、王子栋、祁明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4月24日由执法人员韩佳钰、王子栋、祁明制作,证明违法经过等情况);

3、营业执照(2023年4月24日由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4、授权委托书(2023年4月24日由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证明法人与委托人关系);

5、法人身份证(2023年4月24日由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证明法人身份);

6、委托人身份证(2023年4月24日由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委托人身份证);

7、现场检查照片(2023年4月24日由执法人员韩佳钰、王子栋、祁明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 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八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子栋 祁明                           电话:83539107

地址:西安市灞桥区新医路87号          邮政编码:7100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