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鄠邑环罚〔2023〕68号(西安广立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鄠邑环罚〔2023〕68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广立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MAC1UF143W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余下街道东城南路

法定代表人:唐晓琴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5月16日由执法人员杨峰(执法证号:27010015680)、谷鸿雁(执法证号:27010015654)对西安广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正在生产,环评手续已办理,破碎车间正在作业,未按环评要求对生产的废气、粉尘进行处理,生产车间设备处发现废油手套油抹布等大量危废未及时入库,该单位生活垃圾箱发现大量油抹布油手套未按规定处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5月17日由执法人员杨峰执法证号:27010015680谷鸿雁执法证号:27010015654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5月17日由执法人员杨峰执法证号:2701001568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5月17日由执法人员杨峰执法证号:27010015680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5月17日由执法人员杨峰执法证号:27010015680谷鸿雁执法证号:27010015654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3年5月17日由霍改霞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西安广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及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5月17日由霍改霞提供。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月5日1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鄠邑环罚告〔2023〕45号)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量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皮物混入非危险度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 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

根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未按照标准贮存或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中贮存的,混合物数量不足0.5吨,处罚幅度: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经集体审议我局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

1、处西安广立科技有限公司拾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峰       谷鸿雁       电       话:84884305

地    址:鄠邑区吕公东路       邮政编码: 7103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