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长安环罚〔2023〕5号(陕西智诚格物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长安环罚〔2023〕5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智诚格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7D8XEH3U

地址: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西部大道与皂河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蒋卫刚

我局于2022年12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陕西智诚格物科技有限公司在西安市第九污水厂一、二期厂内进行绿化施工,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支队长安大队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其在12月11日和12月12日在绿化施工中,通过九污一、二期总排口向皂河排放含泥废水。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2月14日由执法人员安新昌、李国庆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12月14日由执法人员安新昌、李国庆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12月14日由执法人员李国庆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2月14日、12月27日由执法人员安新昌、李国庆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6、营业执照复印件(2022年12月27日由陕西智诚格物科技有限公司王小锋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环罚告〔2022〕38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A环听告〔2022〕38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根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准基准》排放量20 吨以上其他废弃物的情节。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拾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安新昌  李国庆                         电 话:029-85291510

地 址:西安市长安区新华街399号          邮政编码:7101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