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未央环罚〔2023〕21号(陕西康秦碳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未央环罚〔2023〕2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康秦碳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MA7EQ3FB8A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华南城五金机电E1区64幢5层B056号

法定代表人:惠建雄

2023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红旗东路检查发现,陕西康秦碳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环保设施运维的西安钢研高纳航空部件有限公司正在进行生产,配套环保设施长期未检查维护,精铸中心脱蜡工段光氧催化设施40组灯管中有30组损坏,活性炭吸附箱中存在活性炭碎裂、无序堆放和活性炭孔洞大面积封堵现象,环保设施无法正常运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6月20日由执法人员秦涛、千兵锋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环保设施运行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6月20日由执法人员秦涛、千兵锋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采样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6月20日由执法人员千兵锋拍摄,证明现场检查及环保设施现状);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6月30日由执法人员秦涛、千兵锋制作,证明该单位违法行为属实);

5、营业执照(2023年6月20日由陕西康秦碳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未央环罚告〔2023〕21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壹拾伍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秦涛   千兵锋                  电话: 63602620

地址: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77号     邮政编码: 710016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