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新城环罚〔2023〕7号(陕西龙德利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新城环罚〔2023〕7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龙德利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BXF8756E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春临二路春临小区2号楼一单元503

法定代表人:张晓凤

我局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6月26日22:50分我局执法人员尚学明、何建鹏(执法证号27010015270、27010015275)检查该公司位万寿北路34号龙湖天际项目时,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夜间施工证明的情况下,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造成噪声扰民。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6月26日由尚学明拍摄,证明现场检查及施工情况);

2、《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6月27日由执法人员尚学明、何建鹏制作,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3、营业执照(2023年6月27日由党云鹏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4、执法证(由执法人员尚学明、何建鹏提供,证明执法主体合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连续作业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工程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新城环罚告〔2023〕8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和《西安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或者未按照夜间施工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违法情节:初犯,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处罚幅度: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贰万元(20000元)人民币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尚学明   何建鹏           电       话:83276632

地   址:新城区长兴路9号         邮政编码:710043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