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周至环罚〔2023〕15号(济源市金鹏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周至环罚〔2023〕15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济源市金鹏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MA441PQ4XT

法定代表人:王明鹏

地址:富仁镇蔡家庄村

我局于2023年4月13日对你公司引汉济渭二期工程北干线输水管道施工一标项目工地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部分砂石露天堆放,未完全覆盖,易产生扬尘。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4月13日由执法人员庞保利、白增朝制作,证明现场检查);

2、现场照片(2023年4月13日由执法人员庞保利拍摄,证明现场检查);

3、《现场勘察图》(2023年4月18日由执法人员庞保利、白增朝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4、《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4月13日由执法人员庞保利、白增朝制作,证明现场检查);

5、身份证、营业执照(2023年4月18日由济源市金鹏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杨亚杰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4月18日由执法人员庞保利、白增朝制作,证明现场调查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 2023年5月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周至环罚告〔2023〕3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申请听证后取消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经我局案件集体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处伍万元罚款。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者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高阳                   电 话: 029-87124261 

地 址: 周至县农商街17号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