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鄠邑环罚〔2023〕66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诚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MA6WDD3TX5
地址:西安市鄠邑区吕公路东段西户科技企业孵化器A1栋3楼307号
法定代表人:刘少阔
2023年6月19日,市生态委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6月19日,市生态委对陕西诚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正在改造车间,车间内有刷漆情况,未使用有机废气治理设施。经调查核实,西安方舟包装工业有限公司委托陕西诚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此次车间改造工程,在车间有补漆情况,未使用治理设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023年6月19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执法证号:27010015655、余艳华执法证号:2701001568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 2023年6月19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执法证号:27010015655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 2023年6月19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执法证号:27010015655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2023年6月19日由执法人员余艳华执法证号:27010015682、刘大宝执法证号:27010015655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 2023年6月19日由陕西诚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刘少阔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陕西诚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及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023年6月19日由陕西诚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场负责人刘少阔提供。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情形分类: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密闭不严,或者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的,处罚幅度: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罚:
1、处陕西诚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叁万元整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大宝 余艳华 电 话:029-84889399
地 址:西安沣京工业园管理委员会307室 邮政编码: 7103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