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鄠邑环罚〔2023〕65号(陕西隆华钢构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鄠邑环罚〔2023〕65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隆华钢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0088184912J

地址:西安市鄠邑区沣京工业园沣五路

法定代表人:张航

市生态委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6月13日,市生态委对陕西隆华钢构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正在生产,焊接车间工人作业时未使用焊烟净化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6月20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执法证号:27010015655、余艳华执法证号:2701001568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6月20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执法证号:27010015655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6月20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执法证号:27010015655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6月20日由执法人员余艳华执法证号:27010015682、刘大宝执法证号:27010015655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3年6月20日由陕西隆华钢构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姚继红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陕西隆华钢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及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6月20日由陕西隆华钢构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姚继红提供。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处罚幅度: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罚:

1、处陕西隆华钢构有限公司贰万元整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大宝         余艳华                           电       话:029-84889399

地   址:西安沣京工业园管理委员会307室       邮政编码: 7103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