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临潼环罚〔2023〕10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中裕岭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5MA6U55JL9C
地址:西安市临潼区新市街办南程村程西组
法定代表人:周兆印
我局于2023年5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你公司(地址位于西安市临潼区新市街道南程村程西组)生产厂区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查看挤出工艺配套的有机废气处理设施,其装载的活性炭已板结未及时更换,UV光解箱内装载的80组灯管中有32组损坏,你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临潼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5月11日由执法人员严锋波(27010015552)、胡利涛(27010015551)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5月11日由执法人员严锋波(27010015552)、胡利涛(27010015551)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5月11日由执法人员严锋波(27010015552)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6月13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6月13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证明被调查询问人身份);
6、《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6月13日由执法人员严锋波(27010015552)、胡利涛(27010015551)制作,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我局于2023年5月2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临潼环罚告〔2023〕11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向我局提交了《申辩书》,就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问题做了相关情况说明。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陕环发〔2022〕5号)你公司情节属于第三大类“大气污染防治类”中的第十六类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中的第一类情形分类“已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但密闭不严,或者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叁万元整的罚款。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严锋波 胡利涛 电话:029-83810377
地址:临潼区东关街16号 邮政编码:7106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