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鄠邑环罚〔2023〕63号
当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恒泰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4MA6YMXTF67
地址:鄠邑区玉蝉街办水寨滩
法定代表人:魏振英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西安林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企业未生产,出入口冲洗平台无法正常使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6月13日由执法人员王峰执法证号:27010015664王立宏执法证号:27010015675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6月13日由执法人员王峰执法证号:27010015664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6月13日由执法人员王峰执法证号:27010015664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6月13日由执法人员王峰执法证号:27010015664王立宏执法证号:27010015675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3年6月13日由欧阳书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陕西恒泰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委托书2023年6月13日由欧阳书提供。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在出口设置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并保持冲洗保洁设施的正常使用。
依据《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根据监管职责由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停业整治的规定。
无自由裁量权。
案件调查机构的处理意见,处陕西恒泰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叁万元罚款。经集体审议我局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叁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峰 王立宏 电 话:029-84884315
地 址:鄠邑区吕公东路 邮政编码: 7103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