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环罚〔2023〕37号(陕西华强涂装技术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环罚〔2023〕37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华强涂装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79755437

地址:高陵区泾河工业园区西金路511号

法定代表人:李满来

我局于2023年3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新建抛丸工序,新增1个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并排放大气污染物,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3月6日由执法人员王阳、刘娜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3月6日由执法人员王阳、刘娜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3月6日由执法人员王阳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4、该企业《排污许可证》大气排放口基本情况表复印件(共1页,2023年3月6日由执法人员王阳调取,证明该企业《排污许可证》规定大气排放口数量为3个);

5、《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3月13日由执法人员郑永建、王阳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6、营业执照(2023年3月13日由吕波波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吕波波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3月13日由吕波波提供,证明被调查人的身份);

8、授权委托书(2023年3月13日由吕波波提供,证明吕波波受该企业法人委托授权情况);

9、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3年3月13日由执法人员郑永建、王阳、刘娜提供,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身份)。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环罚告〔2022〕36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A环听告〔2022〕30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 20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处20-40万元罚款”的规定,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20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郑永建 王 阳                          电 话:85393281

地 址:西安市碑林区大学东路4号        邮政编码:71006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