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鄠邑环罚〔2023〕60号(西安樽雅塑胶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鄠邑环罚〔2023〕60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樽雅塑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MA6TYP147M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西安沣京工业园沣三东路

法定代表人:卓锋

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对西安樽雅塑胶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正在生产,发现该企业排气筒监测点位设置不规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6月13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执法证号:27010015655、余艳华执法证号:2701001568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6月13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执法证号:27010015655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6月13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执法证号:27010015655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6月13日由执法人员余艳华执法证号:27010015682、刘大宝执法证号:27010015655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3年6月13日由西安樽雅塑胶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卓锋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西安樽雅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及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6月13日由西安樽雅塑胶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卓锋提供。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对其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或者委托有环境监测资质的单位监测。监测结果由单位主管环境工作的负责人审核签字,原始监测记录至少保存三年”的规定。

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设置监测点位、采样平台或者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规定”的规定。

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的;排污单位类别:非重点排污单位;违法事实:监测点位不规范的;处罚幅度: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罚:

1、处西安樽雅塑胶有限公司陆万元整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大宝         余艳华                           电       话:029-84889399

地   址:西安沣京工业园管理委员会307室       邮政编码: 7103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