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雁塔环罚〔2023〕10号(西安车世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雁塔环罚〔2023〕10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车世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U0WYW0H

地址:雁塔区融鑫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勇博

2023年6月5日,我局针对你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监测事项予以立案调查。

2023年6月5日,我局接到第四轮监督帮扶检查发现问题清单(西安市)显示西安车世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22年未按环评要求进行无组织监测”的问题后到现场检查核实。执法人员李博(执法证号:27010015419)、陈军伟(执法证号:27010015416)对西安车世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西安车世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位于雁塔区融鑫路1号,于2017年建成并使用,总营业面积3354㎡,主要包含烤漆车间、钣金车间、机电维修区、轮胎维修区、洗车车间、保养装潢区及综合楼等。

检查发现,你公司未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源监测计划表”规定要求每年进行一次厂界颗粒物监测。

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法获取了以下证据: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6月5日由执法人员李博、陈军伟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影像资料(2023年6月5日由执法人员李博、陈军伟制作并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6月5日由执法人员李博、陈军伟制作,进一步调查核实检查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6月5日由西安车世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强小鹏提供,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5.强小鹏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6月5日由西安车世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人强小鹏提供);

6.法人授权委托书(2023年6月5日由西安车世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人强小鹏提供,证明你单位已授权委托强小鹏处理相关环境违法问题)。

综合以上调查,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已构成违法。

我局于2023年6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雁塔环罚告〔2023〕1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A雁塔环罚听〔2023〕12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A雁塔违改〔2023〕12号)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的规定。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大气污染防治类,7.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违法事实属于进行了监测,但监测不符合规定的处以5-10万元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陆万元人民币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博 陈军伟         电 话:85458818

地 址:健康东路50号        邮政编码:710061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