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灞桥环罚〔2023〕37号(陕西琪达工程装饰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灞桥环罚〔2023〕37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琪达工程装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MAB0X4GL19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256号东方亿象城C座14楼26室

法定代表人:耿静静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9日对陕西琪达工程装饰有限公司承建的高铁东站站房及相关土石方工程项目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你项目4月15日23时21分正在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你单位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连续作业夜间施工,未在施工作业前向工程所在地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提出申请,也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5月9日由执法人员王子栋、祁明、韩佳钰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5月9日由执法人员王子栋、祁明、韩佳钰制作,证明该单位违法行为发生地);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5月9日由执法人员王子栋提供,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5月11日由执法人员王子栋、祁明、韩佳钰制作,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及动机);

5、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5月11日由李保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5月11日由被调查人李保提供,证明该公司已授权委托由李保来处理该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连续作业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对确需连续作业的,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夜间作业证明。夜间作业证明应当载明作业时间、内容、方式以及环境噪声防治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灞桥环罚告〔2023〕3-27号)、《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听证告知书》(陕A灞桥环听告〔2023〕3-27号),告知该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该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

依据《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由于该单位承建的高铁东站站房及相关工程土石方工程建设项目在2023年4月12日因混凝土浇筑作业未办理《夜间建筑施工作业证明》手续被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立案出发,故结合《西安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附件4第六款违法行为“(4)两次以上或有引起环境污染纠纷或投诉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责令改正,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捌万元罚款。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子栋   祁明   韩佳钰       电话:029-83539107

地 址:西安市新医路87号               邮政编码:7100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