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周至环罚〔2023〕12号(陕西亿恒天幕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周至环罚〔2023〕1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亿恒天幕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B0GM7DSH

法定代表人:樊利侠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20号华品商务广场B座1104(高新区集贤产业园)

我局于2023年3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经验收,擅自投入运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3月7日由执法人员乔伟、张娟、李彦制作,证明现场检查);

2、《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3月7日由执法人员乔伟、张娟、李彦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 3月7日由乔伟拍摄,证明现场检查);

4、营业执照(2023年3月7日由你公司吴钢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图》(2023年3月7日由执法人员乔伟、张娟、李彦制作,证明企业位置布局);

6、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3月7日由你公司吴钢提供,证明违法主体的代表和现场负责人),现场已核实,该证件与原件一致;

7、《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3月14日由执法人员乔伟、张娟、李彦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2023年5月1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A周至环违改〔2023〕12号)和《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A周至环听告〔2023〕6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有限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贰拾万(200000)元人民币罚款。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乔 伟                    电 话:029-87124261

地 址:周至县农商街17号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