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周至环罚〔2023〕11号(西安五和土木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周至环罚〔2023〕1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五和土木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25MA6UTKMJ30

法定代表人:吴龙

地址:西安市鄠邑区草堂镇10号路东7号路北(集贤产业园创业大道)

2023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乔伟(执法证号:27010015710)、张娟(执法证号:27010015693)、姚颖超(执法证号:27010015692)、对西安五和土木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4月7日由执法人员姚颖超、乔伟、张娟制作,证明现场检查);

2、《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4月7日由执法人员姚颖超、乔伟、张娟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3、营业执照(2023年4月7日由西安五和土木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4、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4月7日由乔伟拍摄,证明现场检查);

5、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4月7日由该公司宣佳奇提供,证明违法主体的代表和现场负责人),现场已核实,该证件与原件一致;

6、《现场勘察图》(2023年4月7日由执法人员乔伟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7、《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4月18日由执法人员姚颖超、乔伟、张娟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2023年5月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A周至环违改〔2023〕9号)和《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A周至环听告〔2023〕5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有限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之规定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壹拾万(100000)元人民币罚款。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乔 伟                                  电 话:029-87124261

地 址:周至县农商街17号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