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鄠邑环罚〔2023〕55号(西安宏润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鄠邑环罚〔2023〕55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西安宏润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MA6WPYXP04

经营场所:西安市鄠邑区渭丰街办定三村

法定代表人:石斌良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5月22日我局收到异地交叉执法监督帮扶企业问题移交单,关于你公司未进行环保验收问题,2023年5月25日鄠邑大队执法人员姜培宏(执法证号:27010015673)、侯永建(执法证号:27010015677)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2023年5月10日榆林组检查时,未进行验收投入生产问题属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5月25日由执法人员侯永建、姜培宏)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5月25日由执法人员姜培宏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5月25日由执法人员侯永建、姜培宏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西安宏润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2023年5月25日由张山青提供(证明违法主体、违法主体责任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鄠邑环罚告〔2023〕55号)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项目;违法事实: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整改情况:限期内整改;处罚幅度:建设单位20-30万元;责任人5-7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

1、处西安宏润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贰拾万元罚款;

2、处西安宏润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责任人张山青伍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姜培宏     侯永建      电       话:84884305

地    址:鄠邑区吕公东路       邮政编码: 7103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