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鄠邑环罚〔2023〕54号(西安爱客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鄠邑环罚〔2023〕54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西安爱客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MA6WCLTF73

经营场所:鄠邑区渭丰街办渭丰工业园6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青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6月5日,鄠邑大队执法人员谷鸿雁(执法证号:27010015654)、侯永建(执法证号:27010015677)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印刷工序正在生产,配套安装有一套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检查发现处理设施未开启,未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6月5日由执法人员侯永建、谷鸿雁)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6月5日由执法人员姜培宏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6月5日由执法人员侯永建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6月6日由执法人员侯永建、谷鸿雁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西安爱客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2023年6月6日由陈刚提供(证明违法主体、违法主体责任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停止运行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或者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鄠邑环罚告〔2023〕58号)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停止运行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或者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无自由裁量权。

我局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

1、处西安爱客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叁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谷鸿雁   侯永建      电       话:84884305

地   址:鄠邑区吕公东路      邮政编码: 7103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