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环罚〔2023〕35号(陕西万里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环罚〔2023〕35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万里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MA6U0U8H72

地址:西安市鄠邑区沣京工业园兴园路8号

法定代表人:罗建亮

我局于2023年3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2022年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频次开展自行监测。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3月20日由执法人员金鑫、千兵锋、李鹏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3月20日由执法人员金鑫、千兵锋、李鹏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3月20日由执法人员千兵锋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4、该企业《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复印件(共4页,2023年3月27日由执法人员王阳调取,证明该企业《排污许可证》规定自行监测项目和频次);

5、《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3月27日由执法人员郑永建、王阳制作,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6、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3月27日由罗建亮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罗建亮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3月27日由罗建亮提供,证明被调查人的身份);

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3年3月27日由执法人员金鑫、千兵锋、李鹏、郑永建、王阳提供,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身份)。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环罚告〔2023〕2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A环听告〔2023〕17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进行了监测,但监测不符合规定的,处5-10万元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郑永建 金 琰                        电 话:85393281

地 址:西安市碑林区大学东路4号      邮政编码:71006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