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环罚〔2023〕36号(西安大唐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环罚〔2023〕36号

当事人名称:西安大唐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294260480N

法定代表人:刘晓林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草堂科技产业基地草堂四路1号

我局于2023年3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沈旭东(执法证号:27010015151)付磊(执法证号:27010015150)张庆军(执法证号:27010015134)对位于西安市高新区草堂科技产业基地草堂四路1号的西安大唐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载明内容为废气排放口3个,实际有废气排放口有6个。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3年2月21日由执法人员付磊、沈旭东、张庆军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发现问题情况);

2、《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3月2日由执法人员陈瑞、王书桓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发现问题情况);

3、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3年2月21日由执法人员付磊拍摄,证明现场检查及发现问题情况);

4、《现场勘察图》(2023年2月21日由执法人员付磊、沈旭东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问题具体位置);

5、排污许可证关于大气排放口基本情况,共1页(2023年3月2日由西安大唐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刘科练提供,证明许可的大气排放口信息)

6、营业执照(2023年2月21日由西安大唐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刘科练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介绍信、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3月2日由西安大唐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刘科练提供,证明被问询人身份);

8、执法证复印件(2023年2月21日由执法人员付磊、沈旭东、张庆军提供,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环罚告〔2023〕3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环罚告〔2023〕31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7.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已投入生产:排放口数量不符合规定:处罚幅度(单位:万元)15-20”的规定,本案应处罚款15-20万元。鉴于你单位在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以上违法问题以后,立即向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重新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并于3月28日审核通过。并且排污许可证载明排放口数量多出的3个排放口中1个属于污水处理站臭气设施排放口,环评并未要求建设臭气收集装置,是你单位主动增加减排措施,另外2个排放口属于中药切片机配套的粉尘收集处理设施的排放口,因你单位长期采购切好的中药饮片投料,故2个排放口验收后一直未排污。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符合上述(一)、(二)、(六)项情形的案件,在裁量表确定的幅度档级基础上降低一档处罚,符合上述(三)、(四)、(五)项情形的案件,在裁量表确定的幅度档级基础上降低两档处罚,但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以最低的法定罚款金额为限。作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决定的案件,应当在案卷中附具理由和证据材料。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应综合考虑”的规定,我局决定在裁量表确定的幅度档级基础上降低二档处罚。对你单位处以伍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瑞 王书桓      电 话:88428488

地 址:大学东路4号       邮政编码:71006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