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环罚〔2023〕34号(陕西孙中建材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环罚〔2023〕34号

当事人名称:陕西孙中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5MA6WA0L05U

地址:临潼区相桥街办南孙村

法定代表人:李成立

我局于2023年4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4月3日12时30分至14时15分我局执法人员王雅(执法证号:27010015145)、赵静(执法证号:27010015143)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但挤出工序配套的活性炭和过滤棉被粉尘覆盖结垢,你单位未按规定频次更换活性炭和过滤棉。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3年4月3日由执法人员王雅、赵静制作,证明你单位不按规定使用有机废气处理设施);

2、《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4月7日由执法人员王雅、赵静制作,证明你单位不按规定使用有机废气处理设施);

3、《现场照片证据》(2023年3月31日由执法人员杨琰峰拍摄,证明你单位不按规定使用有机废气处理设施。)

4、营业执照(2023年3月31日由陕西孙中建材有限公司董义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授权委托书》(2023年4月7日由陕西孙中建材有限公司董义提供,证明被委托人身份);

6、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4月7日由陕西孙中建材有限公司董义提供,证明被委托人身份);

7、执法证复印件(2023年4月3日由执法人员赵静、王雅、杨琰峰提供,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及《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你单位符合“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密闭不严,或者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的,行业为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处2-3万元”的情节,2023年5月25日我局对你单位下发《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环罚告〔2023〕31号)拟对你单位处罚款叁万元,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现决定对你单位下发正式处罚决定书,处罚款叁万元。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雅 赵静          电 话:88410975

地 址:大学东路4号        邮政编码:71006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