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鄠邑环罚〔2023〕49号(西安熔盛达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鄠邑环罚〔2023〕49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熔盛达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6986234793

地址:鄠邑区玉蝉街办南北三号路十字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赵磻溪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5月26日由执法人员王峰(执法证号:27010015664)、王立宏(执法证号:27010015675)对西安熔盛达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未生产,该公司用电监控后台显示电焊机1-焊烟净化器-焊烟净化器1于5月25日17时00分低负荷运行,后台显示不正常运行治理设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5月26日由执法人员王峰执法证号:27010015664王立宏执法证号:27010015675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5月26日由执法人员王峰执法证号:27010015664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5月26日由执法人员王峰执法证号:27010015664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2023年5月26日由执法人员王峰执法证号:27010015664王立宏执法证号:27010015675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3年5月26日由赵磻溪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西安熔盛达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5月26日由赵磻溪提供。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止运行的规定。

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停止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无自由裁量权。

案件调查机构的处理意见,处西安熔盛达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壹万元罚款。经集体审议我局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壹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峰      王立宏      电      话:029-84884315

地   址:鄠邑区吕公东路     邮政编码: 7103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