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鄠邑环罚〔2023〕47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市鄠邑区军辉汽车修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25MA6U6HE97Y
地址:鄠邑区甘亭街办草堂路
法定代表人:樊军辉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5月26日由执法人员王峰(执法证号:27010015664)、王立宏(执法证号:27010015675)对西安市鄠邑区军辉汽车修理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正在营业,接上级督办该厂2023年2月转运处置30公斤活性炭,台账无该次活性炭出库记录。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5月26日由执法人员王峰执法证号:27010015664王立宏执法证号:27010015675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5月26日由执法人员王峰执法证号:27010015664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5月26日由执法人员王峰执法证号:27010015664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5月26日由执法人员王峰执法证号:27010015664王立宏执法证号:27010015675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3年5月26日由张乃辉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西安市鄠邑区军辉汽车修理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法人委托书件、2023年5月26日由张乃辉提供。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管理流程建立台账,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危险废物台账应当至少保存十年,企业重组、改制的,由承继企业接管保存:企业破产、倒闭的,应当将危险废物台账移交当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保存的规定。
依据《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经营情况记录簿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无自由裁量权。
案件调查机构的处理意见,处西安市鄠邑区军辉汽车修理厂壹万伍仟元罚款。经集体审议我局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壹万伍仟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峰 王立宏 电 话:029-84884315
地 址:鄠邑区吕公东路 邮政编码: 7103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