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灞桥环罚〔2023〕32号(西安和兴电器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灞桥环罚〔2023〕3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和兴电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5922333765

地址:西安市灞桥区灞柳三路38号标准厂房2幢1层

法定代表人:郑春良

我局于2023年3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3月7日对你单位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记录不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3月7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李鹏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3月7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现场勘察图(2023年3月7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李鹏制作,证明违法行为发生位置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3月7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李鹏制作,证明该单位违法相关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3月7日由郑春良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法定代表人证明书(2023年3月7日由郑春良提供,证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3月7日由郑春良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8、台账记录(2023年3月7日由郑春良提供,证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灞桥环罚告〔2023〕2-06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8条违法行为:“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第1款违法事实:“建立了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但记录不规范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内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悦锋     李鹏                                               电话:83518205

地址:西安市灞桥区新医路87号                                  邮政编码:71003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