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灞桥环违改〔2023〕2-06号(西安和兴电器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灞桥环违改〔2023〕2-06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和兴电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5922333765

地址:西安市灞桥区灞柳三路38号标准厂房2幢1层

法定代表人:郑春良

我局于2023年3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3月7日对你单位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记录不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3月7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李鹏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3月7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现场勘察图(2023年3月7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李鹏制作,证明违法行为发生位置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3月7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李鹏制作,证明该单位违法相关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3月7日由郑春良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法定代表人证明书(2023年3月7日由郑春良提供,证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3月7日由郑春良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8、台账记录(2023年3月7日由郑春良提供,证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胡悦锋         李鹏                                           电话:83518205

地址:西安市灞桥区新医路87号                                  邮政编码:71003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