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鄠邑环罚〔2023〕45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西安鑫伊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MAB0KKU36Y
经营场所:西安市鄠邑区渭丰街办留东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张玉环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5月19日,我局接区大气专项整治小组督办单,关于西安鑫伊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存在环境问题,鄠邑大队执法人员姜培宏(执法证号:27010015673)、侯永建(执法证号:27010015677)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切割工序配备除尘设备管道脱落,切割产生粉尘无法收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5月23日由执法人员侯永健、姜培宏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5月23日由执法人员姜培宏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5月19日由执法人员姜培宏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5月23日由执法人员侯永健、姜培宏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西安鑫伊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5月23日由张玉环提供(证明违法主体、违法主体责任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销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鄠邑环罚告〔2023〕47号)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一个月;处罚幅度:2-8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
1、处西安鑫伊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伍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姜培宏 侯永健 电 话:84884305
地 址:鄠邑区吕公东路 邮政编码: 7103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