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未央环罚〔2023〕19号(西安力邦制药有限公司原料分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未央环罚〔2023〕19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力邦制药有限公司原料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57843821X4

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工业园丰产路42号

负责人:常宗策

我局于2023年5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新增加1个生产设备排放口和8个实验室废气排放口,排污许可证中未载明。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5月9日由执法人员左涛、文云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5月9日由执法人员左涛、文云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5月9日由执法人员文云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5月9日由执法人员左涛、文云制作);

5、营业执照(2023年5月9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未央环罚告〔2023〕1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A未央环听告〔2023〕16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专项处罚裁量表(二)7“已投入生产”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贰拾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左涛 文云                                           电 话:029-63602622

地 址: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77号                      邮政编码:7100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