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未央环罚〔2023〕18号(西安智慧绿洲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未央环罚〔2023〕18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智慧绿洲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MA6TWTRW1P

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红旗东路50幢

法定代表人:文岩

2023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红旗东路检查发现,西安安泰叶片技术有限公司浸涂车间正在作业,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水喷淋设备故障无法正常运行;废气排放口采样平台及部分采样口设置不规范。2023年4月20日,西安安泰叶片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情况说明,证明违法责任属于西安智慧绿洲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5月5日,分别对西安安泰叶片技术有限公司阮成勇和西安智慧绿洲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文岩进行调查,均证实违法责任属于西安智慧绿洲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4月12日由执法人员千兵锋、史江锋、毛建华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环保设施运行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4月12日由执法人员千兵锋、史江锋、毛建华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4月12日由执法人员史江锋拍摄,证明现场检查及环保设施现状);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5月5日由执法人员秦涛、史江锋制作,证明该单位违法行为属实,违法责任属于西安智慧绿洲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5、监测报告(2023年4月20日由西安安泰叶片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证明浸涂车间有机废气排放口烟气量);

6、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5月5日由西安智慧绿洲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情况说明及承揽合同(2023年4月20日由西安安泰叶片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责任属于西安智慧绿洲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未央环罚告〔2023〕1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A未央环听告〔2023〕14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第一百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之规定和根据《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部分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小时烟气流量在1000标立方米以上不足1万标立方米的,处15-20万罚款,该单位此排放口小时烟气量为7404标立方米,处罚款20万元。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已投入生产,排放口位置不符合规定,处10-15万罚款,该单位采样平台设置不规范,部分未设置;部分采样口不符合“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直径”的要求,处罚款15万元。综上所述合计处叁拾伍万(35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秦涛   史江锋                    电 话:63602620

地址: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77号     邮政编码:710021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