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长安环罚〔2023〕1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方运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051562863J
地址:西安市长安区魏寨街办建材路5号
法定代表人:齐晓宇
我局于2023年3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烟气在线监测设施处于开启状态,监测数据在排放限值内,数采仪未通电联网,未能将监测数据及时上传至监控管理平台。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长安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 年3月10日由执法人员曹岗岗、王维强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3月10日由执法人员曹岗岗、刘翔制作,证明具体位置);
3、《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3年3月10日由执法人员曹岗岗、刘翔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长安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3月10日由执法人员曹岗岗、刘翔制作,证明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3月10日由西安方运建材有限公司(崔宁波) 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授权委托书》(2023年3月10日由西安方运建材有限公司 提供,证明西安方运建材有限公司授权委托崔宁波同志作为委托代理人,对接配合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开展环保检查、调查询问、送达文书签收等工作);
7、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3月10日由西安方运建材有限公司(崔宁波) 提供,证明相关人员身份)。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长安环罚告〔2023〕7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和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专项处罚裁量表;(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类;违法行为:10、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违反条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处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违法事实:自动监测设备已安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的;处罚幅度:处贰万元以上伍万元以下罚款;的要求。由于你单位违法行为较轻且能积极配合整改,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