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长安环违改〔2023〕7号(西安方运建材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长安环违改〔2023〕7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方运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051562863J

地址:西安市长安区魏寨街办建材路5号

法定代表人:齐晓宇

我局于2023年3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烟气在线监测设施处于开启状态,监测数据在排放限值内,数采仪未通电联网,未能将监测数据及时上传至监控管理平台。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长安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3月10日由执法人员曹岗岗、王维强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3月10日由执法人员曹岗岗、刘翔制作,证明具体位置);

3、《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3年3月10日由执法人员曹岗岗、刘翔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长安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3月10日由执法人员曹岗岗、刘翔制作,证明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3月10日由西安方运建材有限公司(崔宁波) 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授权委托书》(2023年3月10日由西安方运建材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西安方运建材有限公司授权委托崔宁波同志作为委托代理人,对接配合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开展环保检查、调查询问、送达文书签收等工作);

7、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3月10日由西安方运建材有限公司(崔宁波) 提供,证明相关人员身份)。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开启数采仪联网将监测数据上传至监控管理平台。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曹岗岗  刘翔                            电 话:85291510

地 址:西安市长安区新华街399号          邮政编码:7101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