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灞桥环罚〔2022〕39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四川忠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NK1R6K
地址:灞河湿地公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邓洪斌
我局于2022年6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私设暗管,管道一端通入化粪池,另一端私接到项目北侧荒地,荒地内的暗管存在排水迹象。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6月2日由执法人员王子栋、祁明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6月2日由执法人员王子栋、祁明制作,证明违法经过等情况);
3、营业执照(2022年6月2日由四川忠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4、授权委托书(2022年6月2日由四川忠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证明法人与委托人关系);
5、委托人身份证(2022年6月2日由四川忠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委托人身份证);
6、现场检查照片(2022年6月2日由执法人员王子栋、祁明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灞桥环罚告〔2022〕3-33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拾壹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工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 账号: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019011
户名:西安市财政局收费管理处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子栋 祁明 电 话:83539107
地 址:西安市灞桥区新医路87号 邮政编码:7100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