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新城环罚〔2022〕32号(陕西昕昊康铭工程施工中心)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新城环罚〔2022〕3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昕昊康铭工程施工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MAB24QRX35

地址:铜川市王益经济技术开发区双创基地A栋2-230-02室

法定代表人:任强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6日22:53时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杨家村综合改造深层无干扰地热供热一期项目中,未办理夜间施工审批手续,进行地热孔钻井作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新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9月6日由执法人员刘泽航、张壘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2、《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9月8日由执法人员张瑞丰、何沅清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3、营业执照(2022年9月8日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4、陕西省行政执法证(2022年9月8日由张瑞丰、何沅清提供,证明执法主体合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连续作业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工程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环罚告〔2022〕27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处肆万(40000)元人民币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瑞丰何沅清               电       话:83283072

地   址:新城区长兴路9号          邮政编码:710043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