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新城环罚〔2022〕27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健康医疗集团有限公司昆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102MB2A004095
地址:万寿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赵斌
2022年8月10日10时14分至11时15分,我局执法人员张瑞丰、何宝宝(执法证号分别A0112173430A、A0118126478C)现场检查发现,你院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时间要求提交2021年年度执行报告。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08月10日由执法人员张瑞丰、何宝宝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排污许可证公示平台截图,证明违法事实);
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08月12日由执法人员张瑞丰、何宝宝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营业执照(2022年08月12日由王永宏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执法人员张瑞丰、何宝宝的《陕西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022年08月12日由执法人员张瑞丰、何宝宝提供,证明执法人员资格合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08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新城环罚告〔2022〕25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之规定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违法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的,处罚幅度1—1.5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壹万(10000)元人民币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西安南大街支行
账 户:西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瑞丰、何宝宝 电 话:83252663
地 址:新城区长兴路9号 邮政编码:710043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