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航天环罚〔2022〕18号(陕西君信铭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航天环罚〔2022〕18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君信铭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2MA715KPT9Q

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美国科技产业园A7区701

法定代表人:刘波

2022年11月15日晚,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航天分局执法人员日常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建设的巴瑞尔清洁低碳供暖设备扩产增能建设项目,存在夜间使用装载机倒土作业,以及桩机静载试验施工现象。

2022年11月16日,执法人员针对现场勘察情况对你单位进行调查询问,经调查你单位夜间使用装载机、桩机施工,但未办理夜间施工作业证明。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存在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验笔录》(2022年11月15日由执法人员苗会宾、郑博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11月15日由执法人员郑博拍摄,证明现场检查及采样情况);

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1月16日由执法人员苗会宾、郑博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营业执照(2022年11月16日由刘波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11月16日由刘波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2022年11月21日向你单位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A航天环违改〔2022〕1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航天环罚告〔2022〕18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结合你单位整改情况,我局拟对你单位处壹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苗会宾  杨勇       电       话: 85688784

地   址:航天寰宇大厦      邮政编码: 7101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