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临潼环罚〔2023〕7号(陕西永安减震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临潼环罚〔2023〕7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永安减震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4529724T

地址:临潼区代新工业园骊丰六路

法定代表人:李剑

我局于2023年4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炼胶车间密炼工序正在作业,配套的喷淋塔、活性炭吸附装置、UV光氧设备未开启使用,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4月18日由执法人员段一杰、方茂成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4月18日由执法人员段一杰、方茂成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4月18日由执法人员方茂成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4月18日由执法人员段一杰、方茂成制作,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

5、营业执照(2023年4月18日由陕西永安减震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4月18日由陕西永安减震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授权委托书(2023年4月18日由陕西永安减震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委托事项);

8、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4月18日由陕西永安减震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被委托人身份);

9、项目备案证明(2023年4月18日由陕西永安减震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项目备案)。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临潼环罚告〔2023〕9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大气污染防治类16.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的,涉及行业为机械设备制造、轮胎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使用的处罚4-6万”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4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蔡小林     段一杰                 电 话:029-83810377

地 址:临潼区东关街16号                 邮政编码:7106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