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临潼环违改〔2023〕9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永安减震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4529724T
地址:临潼区代新工业园骊丰六路
法定代表人:李剑
我局于2023年4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炼胶车间密炼工序正在作业,配套的喷淋塔、活性炭吸附装置、UV光氧设备未开启使用,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4月18日由执法人员段一杰、方茂成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4月18日由执法人员段一杰、方茂成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4月18日由执法人员方茂成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4月18日由执法人员段一杰、方茂成制作,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
5、营业执照(2023年4月18日由陕西永安减震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4月18日由陕西永安减震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授权委托书(2023年4月18日由陕西永安减震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委托事项);
8、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4月18日由陕西永安减震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被委托人身份);
9、项目备案证明(2023年4月18日由陕西永安减震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项目备案)。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要求,责令你单位生产时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蔡小林 段一杰 电话:029-83810377
地 址:临潼区东关街16号 邮政编码:7106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