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周至环罚〔2023〕9号(西安美地天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周至环罚〔2023〕9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美地天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MA6W5UDC7J

地址:周至县二曲镇周普路渭河桥南2号

法定代表人:庞杰

我局于2023年5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约100平方石膏直接堆放在厂区,未按照环评要求堆放在封闭的料仓内。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4月25日由执法人员高阳、庞保利、袁凤莉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4月25日由执法人员吕虎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4月25日由执法人员高阳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4月25日由执法人员高阳、庞保利、袁凤莉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3年4月25日由该单位经理赵宇轩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3年5月8日由执法人员高阳、庞保利、袁凤莉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陕A周至环告〔2023〕7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项26类,“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沙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壹万伍仟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高阳 庞保利            电 话:029-871242461

地 址:周至县农商西街17号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