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灞桥环罚〔2023〕28号(西安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灞桥环罚〔2023〕28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1311094569E

地址:熊家湾村

法定代表人:张熊

我局于2023年5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5月9日,你单位沉淀池内打捞的工业固体废物露天堆放,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5月9日由执法人员韩佳钰、王子栋、祁明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5月9日由执法人员韩佳钰、王子栋、祁明制作,证明违法经过等情况);

3、营业执照(2023年5月9日由西安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4、授权委托书(2023年5月9日由西安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证明法人与委托人关系);

5、法人身份证(2023年5月9日由西安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证明法人身份);

6、委托人身份证(2023年5月9日由西安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委托人身份证);

7、现场检查照片(2023年5月9日由执法人员韩佳钰、王子栋、祁明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灞桥环罚告〔2023〕3-28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壹拾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工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   账号:环保灞桥分局019011

户名:西安市财政局收费管理处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子栋 祁明                           电 话:83539107

地 址:西安市灞桥区新医路87号          邮政编码:7100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