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灞桥环违改〔2023〕3-28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1311094569E
地址:熊家湾村
法定代表人:张熊
我局于2023年5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5月9日,你单位沉淀池内打捞的工业固体废物露天堆放,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5月9日由执法人员韩佳钰、王子栋、祁明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5月9日由执法人员韩佳钰、王子栋、祁明制作,证明违法经过等情况);
3、营业执照(2023年5月9日由西安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4、授权委托书(2023年5月9日由西安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证明法人与委托人关系);
5、法人身份证(2023年5月9日由西安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证明法人身份);
6、委托人身份证(2023年5月9日由西安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委托人身份证);
7、现场检查照片(2023年5月9日由执法人员韩佳钰、王子栋、祁明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子栋 祁明 电话:83539107
地址:西安市灞桥区新医路87号 邮政编码:7100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