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灞桥环罚〔2023〕2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荣耀铁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1MA6WMBL43L
地址:西安市灞桥区新寺路38号双建酒店6405室
法定代表人:周怡
我局于2023年3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贮存危险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3月30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李鹏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3月30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现场勘察图(2023年3月30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3月30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李鹏制作,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动机);
5、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3月30日由马镜滨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法定代表人证明书(2023年3月30日由马镜滨提供,证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3月30日由马镜滨提供,证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8、授权委托书(2023年3月30日由马镜滨提供,证明该单位授权委托人身份);
9、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3月30日由马镜滨提供,证明该单位授权委托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灞桥环罚告〔2023〕2-09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的规定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五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18项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违法行为未按照标准贮存和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混合物数量不足0.5吨,处罚幅度10-20万元”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悦锋 李鹏 电话:83518205
地址:西安市灞桥区新医路87号 邮政编码:71003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