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灞桥环罚〔2023〕20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陕西裕业有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16MA6WLBLF80
地 址: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美林星公寓1单元11406室
法定代表人:刘炯
我局于2023年4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4月3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李鹏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4月3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制作,证明该单位违法行为发生地);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4月3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4月3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李鹏制作,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动机);
5、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4月3日由刘炯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法定代表人证明书(2023年4月3日由刘炯提供,证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4月3日由刘炯提供,证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9、资产证明(2023年4月3日由刘炯提供,证明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1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3年4月3日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提供,证明该建设项目属于报告表类建设项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灞桥环罚告〔2023〕2-10号)、《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A灞桥环听告〔2023〕2-10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按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权基准》第一类第一款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1)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B.建设项目未停止建设的,或者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420万元(大写:肆佰贰拾万元整)百分之一点五的罚款,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叁仟元整。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悦锋 李鹏 电 话:83518205
地 址:西安市灞桥区新医路87号 邮政编码:71003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