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灞桥环罚〔2023〕30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引汉济渭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7D2QHT93
地址:西安市灞桥区白鹿原浐河一级支流鲸鱼沟内
法定代表人:丁国新
我局于2023年4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4月14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李鹏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4月14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现场勘察图(2023年4月14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李鹏制作,证明违法行为发生位置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4月14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李鹏制作,证明该单位违法相关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4月14日由王韬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法定代表人证明书(2023年4月14日由王韬提供,证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4月14日由王韬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8、授权委托书(2023年4月14日由王韬提供,证明授权委托人身份);
9、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4月14日由王韬提供,证明授权委托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灞桥环罚告〔2023〕2-14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6条违法行为:“(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第1款违法行为“采取部分密闭设施,但密闭不严”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悦锋 李鹏 电话:83518205
地址:西安市灞桥区新医路87号 邮政编码:71003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