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灞桥环违改〔2023〕2-14号(西安引汉济渭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灞桥环违改〔2023〕2-14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引汉济渭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7D2QHT93

地址:西安市灞桥区白鹿原浐河一级支流鲸鱼沟内

法定代表人:丁国新

我局于2023年4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4月14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李鹏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4月14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现场勘察图(2023年4月14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李鹏制作,证明违法行为发生位置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4月14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李鹏制作,证明该单位违法相关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4月14日由王韬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法定代表人证明书(2023年4月14日由王韬提供,证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4月14日由王韬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8、授权委托书(2023年4月14日由王韬提供,证明授权委托人身份);

9、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4月14日由王韬提供,证明授权委托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胡悦锋 李鹏                          电话:029-83518205

地址:西安市灞桥区新医路87号          邮政编码:71003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