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灞桥环罚〔2022〕43号(西安恩德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灞桥环罚〔2022〕4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恩德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1MAB0G8DJ4Q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灞柳二路2511号盈朗实业综合办公室三楼306室301-320号

法定代表人:王恒飞

2022年7月7日,我局在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西安恩德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7月7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李鹏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7月7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制作,证明该单位违法行为发生地);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7月7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7月7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李鹏制作,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及动机);

5、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7月7日由王恒飞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法定代表人证明书(2022年7月7日由王恒飞提供,证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7、资产证明(2022年7月7日由王恒飞提供,证明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2年7月7日由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胡悦锋提供,证明该建设项目属于报告表类建设项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灞桥环罚告〔2022〕2-9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一类第1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列入报告表项目,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处罚幅度:项目总投资的1.5%-2%”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16万元(大写:伍佰壹拾陆万元整)百分之一点五的罚款,处罚款人民币7.74万元整(大写:柒万柒仟肆佰元整)。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悦锋 李鹏                                   电 话:83518205

地 址:西安市灞桥区新医路87号                  邮政编码:71003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