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灞桥环违改〔2022〕2-9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恩德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WJ0F14G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灞柳二路2511号盈朗实业综合办公室三楼306室
法 定 代 表 人: 王恒飞
我局于2022年7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7月7日,我局在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西安恩德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7月7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李鹏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7月7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制作,证明该单位违法行为发生地);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7月7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7月7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李鹏制作,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及动机);
5、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7月7日由王恒飞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法定代表人证明书(2022年7月7日由王恒飞提供,证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7、资产证明(2022年7月7日由王恒飞提供,证明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2年7月7日由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胡悦锋提供,证明该建设项目属于报告表类建设项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按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建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胡悦锋 李鹏 电 话:029-83518205
地 址:西安市灞桥区新医路87号 邮政编码:71003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7日